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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3 字号:

淮应急〔202316

 

濉溪县、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开发区分局、市煤化工基地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结合淮北市工贸企业实际,制定了《淮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02347       

 

淮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根据实际对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aq行业标准自主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可以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定级标准,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五条  标准化三级定级为行政确认事项,由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相关行政确认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为淮北市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整理和保存相关卷宗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单位负责淮北市辖区内工贸行业的三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评审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的企业,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报送定级部门确认;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配备不少于3人的现场评审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市级以上(含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家库成员。

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评审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三级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在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予以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颁发标准化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 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

对再次申请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进行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 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非重点检查标准化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标准化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依法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三条  为提高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报请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出台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激励、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单位应按照10%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及时向淮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由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一律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入口在应急管理部j9九游会官方登录首页业务系统板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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