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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1:43

三十、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1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市应急局

(煤矿安全监管局)

2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将每年的6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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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3

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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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4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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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5

市属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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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国务院令第493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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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7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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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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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发、损毁换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且不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任何的费用。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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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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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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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1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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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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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评审

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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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受灾人员生活补助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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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配全市救灾款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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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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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地震应急救援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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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地震应急预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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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的技术指导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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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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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汛情通告发布

《防洪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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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旱情通告发布

《防洪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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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

《防洪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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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发布

《防洪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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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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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

1.《关于推荐申报2016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通知》(皖安办函〔201669)2.《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荐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皖应急[2019]81号)

3.《安徽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皖安监法〔201267号)

4.《安徽省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皖安办〔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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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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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安全生产合格证遗失补发、损毁换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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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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